据新华社郑州电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入院,不得重复检查,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4月16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农合政策解读会,对新出台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行了解读。

《暂行办法》规定,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定点医疗服务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对本院无诊治能力的,应按新农合转诊转院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转诊证明,并协助办理转诊手续。认真执行相关疾病临床路径或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和手术指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暂行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逐步降低参合患者自负费用所占比例,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予报销诊疗费用占诊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告知签字制度。

《暂行办法》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对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通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应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量,带药品种一般不超过5种。精神科病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前提下适当延长。

《暂行办法》指出,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将通过约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形式予以警示,限期整改,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即时结报服务、新农合定点资格或终止协议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