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要求,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胡同区域需要进行棚户区改造。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严格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区域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胡同,东起八一路,西至鸡公山大街,南至沿河北路,北至新华西路规划道路北侧(具体征收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

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浉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五星办事处、五里墩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

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每一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视为一户。

2.被征收房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等证件为补偿依据。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3.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产权部门的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4.征收出租的房屋以《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为准,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解除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5.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登载的使用性质和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同时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对住宅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6.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结合剩余期限及房屋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执行(详见附表1、2、3)。

(二)产权调换

1.考虑到被征收区域居民存在住房条件差、收入低等实际困难,本次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如选择在本区域安置,按确权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点二;如选择异地安置,待异地安置区域规划确定后对被征收人公布。原地安置为高层建筑、异地安置为多层建筑,所有安置房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面积分别为100㎡-120㎡、80㎡-100㎡、50㎡-80㎡左右。

2.选择高层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房屋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所建房屋的成本价支付房款,原则上不超过每平方米2800元,超过10㎡以上面积,按本区域商品房实际售价优惠15%。选择多层异地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房屋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所建房屋的成本价支付房款,原则上不超过每平方米1200元,超过10㎡以上面积,按本区域商品房实际售价优惠20%。

3.征收现有的营业房﹙房屋权属证明、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可以选择本区域内大型商场产权调换安置,调换比例为1:1,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支付房款。也可在本区域或异地各作各价选择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因征收营业用房而导致停产、歇业的,按被征收房屋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4.产权调换新楼层差价(1层-5层为零,6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楼每平方米增加30元)。

5.被征收人按房屋腾空交付时间先后领取选房顺序号。

七、双困户保护措施

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证金,住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征收人安置到50平方米的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无偿安置。

(一)属于被征收人的自主私有的具有合法有效权证的房屋。

(二)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八、搬迁及过渡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搬迁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购房、装修过渡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补偿1000元搬迁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度领取一次。过渡期多层定为18个月,高层定为36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房屋落实后临时安置过渡费终止(以征收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日期为准)。

九、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1元/㎡的提前搬家奖。

2.被征收人(不含被征收单位和企业)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日起2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第21日-4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第41日-60日(含本数)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6000元。签约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上述搬迁奖励。

十、其他

(一)公共设施的征收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由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部门统一拆除,验收中如发现门窗等自行拆除的,征收人将按评估价从被征收人补偿费中扣除。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浉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胡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五)本方案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