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建立和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新《统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建立了约谈制度

近年来,针对一些出现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省统计局和一些省辖市约谈了一些地方主管统计工作的政府领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问题、改进工作,效果很好。2014年3月,国家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统计上的约谈制度。参考国家统计局规定,总结我省成熟做法,新《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规定要求,也是对我省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工作方法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了统计资料公开制度和社会公众对统计资料的异议查询制度

统计工作在满足宏观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信息服务。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市统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