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方志)昨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上了解到,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依法严格监管三个方面,并规范了食品三级召回时限。

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上,《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办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强化依法严格监管上,《办法》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发布预警、监督检查、开展效果评价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控,并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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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三级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

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