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真是感谢检察院的办案干警”
本报记者 夏青云 通讯员 李家银 朱文玉 刘东辉
“前天,我从乡里领回了低保金,原先达成的协议也全部兑现了,真是感谢检察院的办案干警!”日前,商城县苏仙石乡琉漓河村村民易光元来到商城县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办案检察官的手中。
说起易光元送锦旗的原因,还得从同村村民曾祥生家里盖房子说起。曾祥生原来的房子是土坯房,年久失修。2010年8月,他趁农闲时请来易光元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在施工过程中,易光元不小心被房子附近的高压电线击中造成二级伤残。
事发后,易光元将曾祥生和商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曾祥生赔偿48万元,商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曾祥生无力赔偿,判决得不到执行。易光元不服,到处上访,对此,省委政法委督办并要求限期报结果。
此案申诉到商城县检察院,该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不当,商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符合抗诉条件。通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该案存在特殊情况:申诉人易光元右臂全部截肢,头部严重电击伤,生活不能自理,后续治疗费用非常大。被告人曾祥生家中上有8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3个正在求学的孩子,其本人又患上肺结核、矽肺病、肺部肿瘤,家庭十分困难,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被申诉方电业局担心类似案件会引起示范效应,拒绝赔偿。该案一旦提出抗诉,可能会更加激化矛盾,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随后,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息诉可能性评估,认为调解结案比提出抗诉效果好,为了促成多方和解,他们先后数次往返于案发地、商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法院,反复向被申诉人曾祥生和商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讲清法院判决错误的依据,明确指出原审判决符合抗诉条件,但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引导双方认识到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人员的真情和真诚终于感动了三方当事人,通过多方协调形成了解决方案,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易全额履行了5万赔偿款,原审法院救助易3万元,县信访维稳基金解决4万元,曾某的房屋拍卖后对易某进行赔偿,当地乡政府为易某解决低保。
生活中,有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仅仅依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案件判决了,但案结了,事未了,各方当事人不满意,四处上访缠诉,当事人陷入诉累,社会也不安宁。商城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从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往往可以取得各方当事人的心理依赖和信任,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
商城县居民梅道珍是该县中原制鬃公司的一名工人。2012年3月15日,她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后脑部严重受伤,因申请赔偿与中原制鬃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此案经过3次审判,两次仲裁,3年过去了,该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梅道珍和公司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经3次审判和两次仲裁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只成立雇佣关系,梅道珍不服,于2013年12月来商城县检察院申诉,请求商城检察机关抗诉。商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考虑到梅道珍受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因治伤又花去巨额费用,对于十分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同时,从申请裁定到二审判决,历时一年之久,双方都陷于诉累,身心俱疲。基于此,该院办案人员一方面向其讲法理,帮助其理解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同时落实帮扶措施,耐心向中原制鬃公司法定代表人做说理工作,希望中原制鬃公司从回馈社会,体谅和关心弱势群体的角度,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救助。经过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中原制鬃公司一次性救助梅某15000元,双方纠纷彻底了结。2015年初,中原制鬃公司还邀请该院民行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派驻该企业的联络员。
去年以来,商城县检察院创新矛盾化解机制,使15起十分棘手的民行申诉案件全部顺利解决,取得了当事人满意、地方党委政府满意、当地群众满意、人民法院满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