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由夏某(成年)、胡某(未成年)起意并策划抢劫,后由胡某组织吴某在内的7名未成年人参与和准备作案工具,分别于2014年8月14日、8月15日凌晨在江淮岭公路北侧和卧佛山庄南侧,以手持砍刀、钢管,驾驶摩托车拦截货车等手段,共实施5次抢劫,抢劫现金800元,其中最后一次由于司机拿出手机报警而抢劫未遂。案发后,胡某法定代理人退赔800元。
【审理】
夏某、胡某等9名被告人持械拦车抢劫,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属多次抢劫。最后一次抢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内的8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案属于共同犯罪,且夏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法定代理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8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其中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以及初犯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实体刑和罚金刑,其中3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多由于年幼时父母离婚或者常年在外,疏于教育,因年幼无知、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中均表示今后吸取教训,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希望这些未成年犯罪的案例能敲醒家庭教育和社会的警钟。(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