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 罗 浩)2月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军将位于楠杆镇街道两间两层楼房交付给原告张丽丽,并给付抚养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3月19日,张丽丽的父母张军与刘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夫妻共同位于楠杆镇街道门面房两间两层赠与婚生女张丽丽所有,刘霞有居住权、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理转让,其余共同财产归张丽丽所有。当日被告向原告的监护人出具欠条一张(抚养费40000元)。离婚后被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其仍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并于2013年10月再婚。原告张丽丽诉至罗山法院,要求被告张军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男子出狱又抢劫 再次犯罪获重罚
本报讯(吕志豪 陈 全)一男子曾因盗抢三次入狱,累计服刑将近六年。可他依然不知悔改,在最后一次出狱16天后再次抢劫一女子财物。2015年1月29日,固始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三次获刑,于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杨某在位于固始县番城办事处的信合医院公寓东门公路上,趁被害人韩某独自步行、四周无人之机,强行抢走她的挎包。包内物品价值726元。案发后,部分赃款(物)被追退失主。
固始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少年贪利购赃车 不懂法律终犯法
本报讯(余启明 银 宁)2014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聂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13年7月28日下午,17岁的高中生聂某在明知邱某提供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在千斤乡文化广场以1500元的价格从邱某处购得一辆红色永凯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元。聂某,因生活所需贪图便宜,购买赃物,随着盗窃案的侦破,聂某也被依法审查起诉。因聂某是未成年人,且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6个月。
窃手机无奈归还 男子被刑法追责
本报讯(赵清明)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陪同朋友到光山县紫水街道某宾馆打牌,次日11时许,被告人离开宾馆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余某一部正在充电的苹果5S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将盗得的手机带到信阳市欲通过典当变现,因其解不开手机密码,手机被典当行暂扣,后被告人主动联系失主余某,余某自行到信阳取回手机。经价格鉴定,涉案苹果5S手机价值423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庭审时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及时追回,未给失主造成较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犯罪属初犯,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