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影响农村社会与经济的稳定。

土地流转要保护农民权益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坚持以农民权益保护为中心,发挥市场体系基础性作用,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定指标、下任务的方式推行流转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叫停;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对通过保底分红、合作组织带动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做法要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基层政府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要从合同引导、行政监管等角度,防范和制止流转中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依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农村流转信息网络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

(潘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