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案情简介】

上过大学、参过军、当过工厂保卫干事的张某头脑灵光,经济嗅觉灵敏,在二十世纪90年代国内收藏品市场刚刚兴起时就下海经商,从事邮票、磁卡、纪念币收藏品交易,并从邮币卡炒卖中掘得“第一桶金”。2000年11月,张某成立了新世纪纪念币有限公司,专事纪念币交易业务,同年又创办了中国第一家钱币交易网站——“中国纪念币交易网”。

但市场总是有起有落,纪念币业务开始不景气,几年下来张某并没赚到多少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上海某黄金制品公司(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黄金交易客户协议书,认为可以借鉴。2004年下半年,张某便有了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到香港、上海等地向其它企业学习考察黄金交易,并取得了客户协议书、交易规则等相关资料。2005年4月,张某正式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并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梦想打造其“黄金帝国”。

尝到过网络交易甜头的张某,仍将新公司定位于通过电子网络进行黄金炒卖经营业务,并指使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世纪金条”交易咨询及服务。2005年7月,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张某对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客户协议书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纪黄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过报纸、自印杂志、互联网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在外地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招徕大批全国各地的客户。

在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业务中,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便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但其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中,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数量可分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客户交易时需支付的基础定金仅为交易额的100%、50%、20%、10%、5%、2%。世纪黄金公司和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的80%时,如果客户不补进定金,公司即强行平仓。因此,在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

张某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吸引了不明就里的“炒金客”。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名,共产生交易17.65万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的交易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99.9%。3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利1.25亿元,其中利息(即仓储费)6800余万元,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5700余万元,尚有客户定金余额4500余万元。

除黄金交易业务外,张某还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纪黄金公司和新世纪公司以及实际操控的杭州世纪巨冠投资公司等平台,以“世纪黄金1号”、“世纪黄金2号”及“金银币销售回购”的名义,向169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理财投资产品,共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2000余万元。张某将经营这些理财产品所得的2000余万元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往北京和上海的公司,进行黄金投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