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 陈 菲 孙 闻)为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意见,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申诉办理不利的将被问责。
这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是最高检防止冤假错案的又一有力举措。意见共14条,分别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方面,意见要求看守所检察应当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
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意见指出,要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依法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