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次序,惩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县两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对人)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行为应当报告: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四)担任或兼任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或实际领导职务;在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领取补贴、奖金、福利的;

(五)对工程项目具有指向性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过同意、默许;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下级暗示、报告、情况反应及重要社会舆论反映拖延不决、不予落实答复;所主管的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不当使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七)强制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的;

(八)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九)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十)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十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十二)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十三)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十四)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六)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十七)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十八)其他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对人应填写《信阳市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在三日内人报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于登记备案的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以保密,市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相对人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情节轻微的,责令其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信阳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信阳市领导干部违规干预 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纪委各派驻机构:

现将《信阳市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市纪委。

中共信阳市纪委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