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九条具体措施。一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三是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经费;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严格资金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五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坚决取消“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六是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主动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做好绩效评价;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力度。七是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划清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着力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八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比照中央做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九是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