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企业和个人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报讯(信 慈)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日前下发《关于公布2014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75号),核定全省66家基金会和11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阳市慈善总会名列其中。这是我市首个获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市慈善总会获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说明信阳市慈善总会具有资格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爱心企业和个人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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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①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②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③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市慈善总会捐赠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某同志2015年某月工资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贫困山区失学儿童,还向市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税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3500元为个税起征标准);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6500×30%=19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500-1000)×20%-555=545元(20%为个税税率);

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捐人捐赠的,同样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