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 罗 沙)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日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

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