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明乐 黄 涛)“我干了十几年活没签过书面合同,老是觉得这是信不过人家,听了中院法官的话,现在谁让我干活我就让他跟我签合同,不签字我坚决不干!”当事人鄢某深有感触地说。昨日一大早,光山县的鄢某来到信阳中院,亲手将一面“秉公执法,无私为民”的锦旗送到信阳中院民二庭法官手中,感谢法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原来,原告鄢某在光山县城干了十几年装修,因为活干得好、讲义气,生意一直很好,不成想却因为讲义气遇到了麻烦。2013年,鄢某给被告王某装修了一个店面,双方没有结算。后来在装修另外一个店面时双方发生纠纷,由于鄢某多年来干活时没有签书面合同的习惯,王某不承认装修的事,双方为此曾发生冲突,万般无奈之下,鄢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并结合相关证据,认为鄢某与王某之间口头达成一致的装饰装修合同,鄢某已履行装饰装修的合同义务,王某则应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遂支持了鄢某的诉求。至此,本案案结事了,当事人鄢某对法院公正的裁判深表信服和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