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晶晶
家住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的两名男子在村里合伙买树再贩卖。不料在砍树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的右眼被枯树枝砸伤,巨额的医疗费用两人如何分摊?因协商未果,张强遂将合伙人李勇告上法庭。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勇被判赔偿张强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
2014年4月30日,张强和李勇一起到竹竿镇姚集村李小湾组买树,砍树时树上的一根枯枝掉下砸在张强的右眼上,致其右眼受伤。后李勇陪同张强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03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事发时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共同砍树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保护双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因砍树过程中,李勇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此,李勇应当对张强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强也没有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张强自愿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勇赔偿张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