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王超 孔晶晶

案 情

2010年10月,王某与李某合伙承接工程时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之意。2011年1月20日,王某约李某一起到黄某家索要工钱,王某事先纠集陈某等四人尾随其后。当王某与李某行至一水库附近时,陈某等人持棍追打李某,李某被迫跳入水库,陈某等人见状又朝水库中的李某投掷石块,李某在游向对岸逃生过程中溺水死亡。

审 判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逃避王某等五人伤害而跳入水库中,五被告人目睹李某在水中挣扎,明知李某有生命危险,却不采取积极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了李某溺死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本案情况,五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属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分别处其他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五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的追打行为导致李某跳入水库中,李某的生命已经处于危险状态,而追打的先行行为属五被告人亲自实施,故对李某所处危险具有救助义务,五被告人“见死不救”行为就是刑法上的不作为。王某等人明知李某跳入水库后,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后果,既没有跳河救人或扔其他物品让李某自救,也没有及时报警求助,故五被告人对李某死亡的后果是一种放任,属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李某跳入水库发生危险时,王某等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是引起李某溺水死亡的客观原因之一,五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