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洪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约束和控制公权力,以人的需要为法治建设主体,这是社会从人治到法治,实现法治文明的使命所在。从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到劳教制度终结,法治要让每个个体感受到安全和幸福,无论贫富贵贱、地位高低,都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这里所说的“人”,是每一个实实在在的个体,不是少数权力阶层,也不是虚无的“纸上大众”。每个人千差万别,但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共同的,有生命尊严、有利益追求、有公平渴望、平等诉求。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从满足人的需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的尊严做起,四个“决不允许”回应了法治发展的核心标准。

没有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只有对权力约束越有力,个体权利的保障才能得到有效完善。如果按程序办的事,仍然需要打招呼、找关系,暗箱操作;按规章制度处理的事,还要等领导批示才能有结果;根据法律本来应该追究的责任,却碍于情面或者利益关联而被掩盖被轻惩……那怎么可能让法律铭刻进公民内心?

公民拥护法治,是因为法治之下每个人都能成为真实的人,每个个体因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而能够真正“站起来了”。以人为本的法治文明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