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正式施行一年多了,从《旅游法》施行情况看,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条法理解片面、法律运用机械等问题。因此,贯彻落实旅游法规,要切实增强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凝聚力、约束力和感召力,是当前摆在各级旅游行政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应注重以下“四个转变”。

注重由抓突击向抓经常转变。贯彻落实《旅游法》是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能简单地认为召开几次会议、开展几次教育、组织几次集训、实施几次整顿就可以高枕无忧。要从提高行业持续发展力、确保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出发,多做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克服急功近利思想;要把《旅游法》的学习纳入教育训练计划,科学安排学习教育内容,把法律学习贯穿到主管部门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和行业管理建设的方方面面。

注重由被动学向主动学转变。学习法规动力足不足是学与不学、学好与学差的决定性因素。一些单位学习《旅游法》成效不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领导没有真正确立依法治旅的理念,没有把加强规范化建设摆到重要位置;二是认为旅游法规学习是软指标,次次老一套,心中有厌烦情绪;三是对《旅游法》学习往往提要求多,检查督促、考核验收少,致使有的行业人员学习时满足于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因此,学习好《旅游法》必须从端正学习态度入手,着力培养行业人员学习的自觉意识,充分调动行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注重由重学习向重落实转变。在《旅游法》学习贯彻中,常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有的人员对法规的内容都掌握得较熟练,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按章办事。这就是学用脱节。执行法规的自觉性来源于对法规精神实质理解的深刻性和执行的自觉性。因此,抓《旅游法》学习贯彻不能只停留在死记硬背条文规定上,而是要人们理解掌握规定的原因,讲清不按照规定做的危害,引导机关人员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去切身体悟。

注重由死板型向灵活型转变。《旅游法》是把旅游业建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保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是,由于旅游产业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全国各地区的旅游产业地位不同、各旅游经营者所处的环境不同、旅游者的素质也不尽相同,旅游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旅游法》及其他旅游法规不可能对各种类型的旅游活动都规定得很清楚。在实际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而不去抓具体落实,又要防止因强调抓落实而制订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土政策和土规定,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广大行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旅游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