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请您仔细阅读并核对手中持有的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易过户》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二、《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一)买卖双方有婚姻状况: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在同一簿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买卖双方无婚姻状况: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说明:(1)未婚:从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次日至今;

(2)离婚:从离婚的次日至今;

(3)丧偶:从丧偶的次日至今。

(三)买方:(1)无婚姻状况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2)有婚姻状况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或一寸合影照片1张。

注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信息相一致。

四、验契税机构出具的《契税完税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验地税机构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