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日前,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土地承包费构成违约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陈富国(化名)不但被判决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15700元,还被判支付违约金6540元。
2010年11月16日,原告罗山县某农场与被告陈富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陈富国承包该农场109亩耕地及一口塘,承包期限为3年,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200元。合同约定,承包方一次交清第一年的土地租金,每亩另交100元作为履行保证金,以后每年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交清下一年的租金后方能继续履行。此外,双方还约定违约方应按承租总金额的10%赔偿对方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富国分五次共交纳了土地承包费38800元,并交纳了10900元保证金。农场在索要后期承包费26600元未果后诉至法院。
诉讼中,陈富国提出是由于农场没有按约定提供水塘和口头允诺无偿提供的30亩空闲地才拖欠承包费的,自己不存在违约,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法官说法: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应避免因为违约行为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本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某农场享有向被告陈富国追索承包费的权利,但在被告没有按约足额交纳26600元土地承包费时,原告没有单方终止合同,因此合同中关于“保证金同时转为违约金不再退还”的约定不再适用,10900元保证金应转作被告拖欠的承包费。综合该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其他约定,被告应承担承租费总金额65400元的10%的违约金即6540元。
董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