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五款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或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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