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 出生28日-60周岁
保险期间 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交费方式 3年、5年、10年、20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按照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的特定癌症,再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30日时仍然生存,按照基本保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墨 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