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宋 鹏 王淑娟)近日,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息县第二人民医院二楼眼科门诊部,趁余某某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1000元现金。后刘某某逃至该医院附近某饭店门口时,经目击证人指认,被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依法为其聘请了专业翻译人员,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法官充足的庭前准备和严密的庭审程序,以及对聋哑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让被告人既感受到了司法的威严正义,又体会到司法的温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聋哑人,所盗得款项被及时追回退还被害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刘某某在翻译人员的帮助下,了解到自己被判处的刑罚,他当庭表示悔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