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 萍
司法的过程是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更是践行群众路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过程。而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它要求我们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改善司法形象,通过裁判和调解活动把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提高司法便民服务水平,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然而,建立和完善司法便民长效机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倡导司法便民要注意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妥善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使其真正成为一项方便群众诉讼、受群众欢迎的司法惠民措施。
妥善处理公正司法与司法便民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就是提供司法服务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和保障的。司法便民同样如此,一方面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切实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职责,给群众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又不能为了单纯地追求司法便民而撇开法律规定,司法便民必须建立在不妨碍法律严肃性的基础上。开展司法便民工作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必须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公众享有平等接近司法的权利,同时也必须用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用彼此制约的程序构造来规范裁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及外界干扰因素影响案件的处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开展司法便民,消除司法形式主义的弊端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对司法程序正义一概否定。要将严格执法与司法便民统一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便民工作,又要防止传统中忽视乃至无视诉讼主体程序性权利、司法裁判主观随意性大等流弊。
妥善处理维护审判秩序和司法便民的关系。衡量司法便民举措的实效标准是人民满意。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来说,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是有区别的,不能仅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而忽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在价值上是有取舍的。但从司法便民的的角度来说,司法便民就是要让前来诉讼的当事人满意,方便当事人就是方便人民群众,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两者都要求我们要以人为本,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功能服务;要加强诉前调解,案件繁简分流,减轻当事人诉累;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司法公开,方便群众监督;要完善执行协作网络,努力破解“执行难”,保障债权人利益;要借助网络等科技发展成果,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正确处理满足当事人正当的服务需求与维护正常、必要审判秩序的关系,对于经过耐心释法析理仍然缠诉、缠访和闹访者,要给予必要的说服教育,对于违法上访滥用信访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妥善处理被动司法与司法便民之间的关系。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其主要着眼于司法程序的运作和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上,法院对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使自身置于当事人提交其裁判争议与适用法律无关的事务之外,而保持被动与中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应该被动、消极地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司法便民举措就是法院恪尽社会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具体体现。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司法便民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还是司法中立,只是通过主动服务、方便群众来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能力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有助于实现动态平衡和法律上的平等。因此,法官既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坐堂问案、机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便民为由,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忽视当事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将司法审查和裁判突破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事实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