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霞)近日,新县法院宣判该县首例食品安全案,被告人金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金某在新县千斤乡南金村经营一家杂货店。2013年10月份,金某从一名男子手里购买了50千克盐并卖给本村村民。2013年12月11日,新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杂货店内食盐可疑,并在该杂货店内查获盐产品半袋34千克。经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含量项目不符合GB26878-2011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碘含量21-39mg/kg,所查获盐中碘含量为2mg/kg。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信阳市辖区属于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盐,会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金某辩称:“有天夜晚10点左右,有个男的给我送了一袋盐,我也不认识他,他说你这个小店少不了,我当时就是抱着有人买就卖,没人买就自己留着腌咸菜用的想法,从那人手中买了袋50千克的粗盐。农村人还是喜欢用这种粗盐腌制咸菜,我自己也用过。现在知道我的行为违法了,要是早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我怎么也不会这么做,我认罪。我现在已经59岁了,家庭也比较困难,儿子还未成年,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金某销售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盐,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又系初犯、偶犯等具体情节,以被告人金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付宗强)长期以来,潢川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以“三个不”积极参与全县“三违”整治,通过搭建检企互动三个平台,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切实维护企业权益,积极推进服务潢川发展大局,努力为秀美潢川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三不”治“三违”
支持决策不走样。在全县“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开始后,该院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抽调四名业务能力较强的年青干警充实到“三违”整治工作,全院干警逐人承诺、逐人申报,积极踊跃。依法从快从重批捕、提起公诉一批案件,确保了“三违”整治的声威和效果。
打击“三违”犯罪不手软。该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构成犯罪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三违”案件,该院抽出骨干力量,优先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深挖“三违”背后职务犯罪不含糊。该院充分利用反贪、反渎两个“铁拳”,严肃查办了一批“三违”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搭建服务企业三平台
搭建检企联络员互动平台。该院对全县企业摸底排查后,挑选了60家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院分成四个组,每组一名院领导任组长,下发了干警分包企业一览表,明确分包任务和目标。干警深入企业,收集企业诉求,提供法律援助。
搭建网络互动平台。以现代化科技为依托,该院在院门户网站上建立服务企业专栏,方便企业随时反映情况,表达诉求。
搭建短信互动平台。该院开通了短信平台,及时将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措施、工作动态以信息形式予以发布。短信平台开通以来,该院共发出反映检察机关服务动态、工作新举措等信息100余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