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明义

2011年以来,我市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11年年底,固始县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建成县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之后市检察院市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潢川县、商城县、罗山县、新县等县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相继建成。目前全市两级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均已建成使用。2012年11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联合签发了《信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13年3月,又制订了《信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暂行办法》。两法衔接机制大大推动了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侦查工作,但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与现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一种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

两法衔接机制从本质上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但由于现有机制的法律依据不足、权能界限不清、责任追究不明使两法衔接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面临不少困难:一是相关立法位阶低,贯彻实施难。二是牵头单位不统一,统筹协调难。三是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作用发挥难。四是执法标准不统一,证据衔接难。

二、制约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全面发展的原因

(一)立法缺失是制约两法衔接工作发展的根本原因。目前,两法衔接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人民检察院履行两法衔接中职责的法律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二)监督乏力致使两法衔接的效果不佳。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加强两法衔接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三)权力利益严重阻碍了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将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处理,将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内部消化,而不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又对这类案件无法真正开展监督,使大量的以罚代刑等问题得不到依法处理。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关键在于提高衔接机制法律基础的层级。

(一)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规定转化为法律条文,以增强执行和监督的刚性。可以修改行政处罚法,单设一章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形式、程序等,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公开、线索移送的义务,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弥补立法空白,消除监督盲点。

(二)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必须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方面紧密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三)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将法定的案件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的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应当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