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级爱卫办组织机构设置和建设情况,检查爱卫会能力发挥状况和各委员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检查群众投诉平台的建立与问题办结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情况。

1.重点部位:市、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企事业单位。

2.重点内容:首先查阅各类创建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总结、方案、目标责任书、任务协调件、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日志、报告通告、拨款明细;画册、影像资料。其次查验办公条件,交通设备、宣传设备、电子化设备。同时,检查市民投诉电话纪录和处理反馈纪录,随机抽查5条以上纪录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二)样本数量

地级以上城市:市爱卫办必查,区爱卫办2个,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居、村委会)4个,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2个。

(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

在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和居民居住小区对过往旅客和当地居民进行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窗口单位过往旅客和居民小区当地居民各50人以上,了解群众对卫生满意程度。

二、健康教育

(一)检查内容

1.机构、设备、经费、网络、工作机制。

2.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措施、考核、总结等。

3.传播材料及宣传形式(种类、数量、覆盖面等)。

4.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频次、针对性、覆盖面等)。

5.效果评估(过程评价、近期效果、中期效果、远期效果)。

6.开展控烟活动(计划、措施、效果等)。

(二)样本数量

申报城市的健康教育机构为必检单位,查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居委会)2个,机关1个,事业单位1个,企业1个,中、小学校各1所、综合性医院1所,专科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个,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抽检1个,大型文化娱乐场所1个,合计15个单位及途经街、路的公益卫生宣传。

三、环境保护

(一)检查内容

1.重点部位

空气自动监测站、城市河流(湖泊)、饮用水源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置)场、工业企业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2.重点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质量(空气、水环境、环境噪声)达标情况;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效果及管理情况,重点抽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

(二)样本数量

1.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地级市抽查2个空气监测点位。

2.河流(湖泊):2条以上,至少1条考核水体,1条非考核水体。

3.饮用水源地:抽查水源地(1个或多个)的取水量要占城市供水量的80%以上。

4.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抽查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1个或多个)处理的生活污水量要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50%以上。

5.工业企业:根据城市产业结构,重点抽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抽查数量视情况而定。

6.抽查1家医疗废物处理厂和1家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四、市容环境卫生

(一)检查内容

1.重点部位:

主次街道、背街小巷、旧城区、河道湖泊、农副产品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2.重点内容

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绿化指标、亮化情况、环卫设施设备情况、公共厕所、农副产品市场、建筑工作。

(二)样本数量

地级市或较大城市:主要道路8-10条;次要道路5-8条;背街小巷4-6条;生活垃圾、粪便主要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转运站3-4座;公共厕所5-6座;建筑工地3-4处;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3-4处;集中绿地3-4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3-4处;其余如车辆清洗点、环卫作业道板房、环卫停车场、城市亮化照明等沿路随机抽查。

五、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

(一)检查内容

各级各类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及自来水厂等。

1.重点部位

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医院、车站、学校等附近一带。

2.重点内容

创卫整治配套文件、工作计划,监督与被监督单位的卫生技术档案,监督监测的文书与报告,健康体检培训证件和卫生许可证,消毒、保洁设施和顾客用品用具,场所环境卫生、卫生管理制度。

(二)样本数量

1.地级市以上城市:所查各级各类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总数>45个,三星级以上的宾馆2个、小旅馆8个、(其中无卫生间的4家)、小美容美发(理发)店10个、歌舞厅(KTV)4个,小网吧6个、浴室(含桑拿)4个、汽车站2个(长、短途各1个)、火车站1个、自来水厂2个、二次供水6个、监督所1个、疾控中心1个。

六、食品卫生

1.检查内容

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单位食堂(以小型单位为主)、农副产品市场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2.样本数量

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大、中、小型饮食店、学校食堂、机关食堂、工地食堂、街头饮食摊点、屠宰点2~4个,累计检查单位不得少于35个,类型不全的可以缺项。

七、传染病防治

(一)检查内容

1.重点单位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中心、疾病控制(流行病)科、免疫规划科、消杀科、实验室,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组织、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及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内科、儿科、急诊室、化验室、医疗废物和医源性污水处理站,个体诊所,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产科新生儿接种室等。

2.重点内容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疫情报告系统、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接种、采供血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打击非法行医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二)抽样数量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区市检查所辖2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必检单位,再从提供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1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医疗机构:设区市抽查所辖1所二级和1所三级综合医院(其中1所设有产科)和1所一级医院,1个个体诊所。

3.采供血机构(血站、血库):城市所辖血站1个,无血站查血库1个。

4.接种单位和农贸市场:由提供的所辖承担预防接种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预防接种门诊1个。流动儿童集中的农贸市场1个,调查5名0-6岁流动儿童。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检查内容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经费保障,日常监测和抗药性分析,用药情况,防鼠防蝇设施,当前病媒生物密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样本数量

1.现场抽查1-2个监测点,查看并复核密度监测真实性与合理性,以及器械装备与人员操作规范情况。

2.现场抽查1-2家基层爱卫会和防制作业单位的药械仓库,查看并复核药械使用与管理情况。

3.灭鼠现场抽查:共抽查18个单位,300米外环境。其中,农贸市场(≥2个)20间;饭店、宾馆、招待所(≥2个)20间;餐饮店(≥5个)50间;商场、副食店、超市(≥2个)10间;医院(≥1个)10间;机场或车站(≥1个)10间;建筑或拆迁工地(≥2个)10间;机关、企业单位(有食堂)(≥2个)20间;学校(≥1个)10间。同时,检查厨房操作间、食品库房和餐厅的防鼠设施。

抽查辖区内累计300延长米外环境鼠迹,其中:拆迁或建筑工地1处,每处查50米;垃圾收集站1处,每处查50米;公园1处,每处查50米;公共绿地1处,每处查50米;单位院内1处,每处查50米;居(家)委会(≥1个)外环境,每个居(家)委会查50米,共计300米。

4.灭蚊现场抽查:2个居(家)委会(每个查100延长米)和2个单位(有独立院落)、和2个建筑工地内外环境中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如花盆、水缸、废弃不用的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以及小水坑、洼地、沟等。查10个下水道口。若发现有幼虫和蛹孳生,该视为阳性点,计算阳性率。

选择辖区内2处不同类型的水体(湖泊、河流、沟渠等),于上午10-11时或下午4时以后,沿其边缘的不同地点,用500ml收集勺采集水样,水样不少于100勺,检查蚊幼和蛹数量,计算阳性率。

选择辖区内2处特殊场所检查白蚊伊蚊,如废品、轮胎、汽修厂(店)、公园、居民小区、有独立院落单位以及花盆存放处等,白天人诱蚊30分钟(考核人员静坐、暴露小腿),检查诱获成蚊数,计算只/人工小时。

5.灭蝇现场抽查:农贸市场(≥2个)20间;饭店、宾馆、招待所(≥2个)20间;餐饮店(≥5个)50间;商场、副食店、超市(≥2个)20间;医院(≥2个)20间;车站(≥1个)10间;建筑或拆迁工地(≥2个)20间;机关、企业、单位、学校(≥1个)10间。

检查蝇类孳生地,计算幼虫和蛹的阳性率。检查包括:室内生活垃圾盛放容器5个(处);外环境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箱、桶)5处;垃圾中转站1个(处);公共厕所一、二类和三类(含三类)各查1座。

检查房间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的同时,检查防蝇设施情况,如纱窗、纱门、风帘、灭蝇灯等。

6.灭蟑螂现场抽查:农贸市场(≥2个)20间;饭店、宾馆、招待所(≥2个)20间;餐饮店(≥5个)50间;商场、副食店、超市(≥2个)20间;医院(≥2个)20间;车站(≥1个)10间;机关、企业单位(≥2个)20间;学校(≥1个)10间;居(家)委会(≥1个),入户检查5户,询问调查10户。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检查内容

1.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开展创卫工作的基本情况。

2.社区市容环卫状况(社区道路建设、环卫设施、排水设施、清扫保洁和绿化美化等)。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与服务。

4.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

(二)检查样本数量

地级市以上城市:社区6个(以居委会为单位,新、旧区各3个),单位8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各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个。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检查内容

1.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开展创卫工作的基本情况。

2.城中村村容村貌(道路建设、环卫设施、清扫保洁和绿化美化等)。

3.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二)样本数量

地级市以上的城市:城中村4个,城乡结合部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