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酿祸 坐牢赔钱悔已迟
本报讯(李 涵)近日,浉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冬季的一个下着细雨的黄昏,累了一天的李某开着自己的小型面包车回家,行驶至民权路一菜市场附近时,迎面开来的一辆大车车灯刺得李某睁不开眼睛,李某并没有减速行驶,导致挂倒一怀抱婴儿横穿马路的老太太。李某迅速将老人和婴儿送往医院,由于老人倒地时婴儿掉在地上造成颅脑损伤,最终酿成了婴儿夭折、老人受伤的惨祸。李某懊悔不已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后浉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60多万元。经多次协商,李某家属、保险公司与受害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加上李某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共计赔偿近50万元,最终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浉河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嗜赌输钱 殴打妻子致重伤
本报讯(余小东)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徐某为夫妻,但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18日,朱某因在外赌博输了钱而与妻子徐某怄气,并持雨伞殴打徐某,导致徐某脾脏破裂而被切除。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朱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属初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少年盗窃 法院判父母担责
本报讯(吕志豪 陈 全)两少年合伙盗窃手机店,失主将行窃者及其父母告上法庭。6月23日,固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军(化名)、小阳(化名)连带赔偿原告龙某经济损失16500元。因小军、小阳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双方父母代为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龙某在固始县沙河铺乡街道经营手机店,2013年3月6日,被告小军、小阳(时年分别不满13、14岁)撬开其手机店门偷走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被撬店门维修费合计16500元。
案发后,鉴于小军、小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受害人龙某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被告小军、小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
治疗不当 医院被判担责40%
本报讯(孔晶晶 罗 浩)6月23日,罗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损害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元。
2011年10月12日,原告王林(化名)到被告某医院进行剖腹产和结扎手术, 5日后,原告伤口出现感染,被告医院诊断为腹壁急性蜂窝组织炎并进行治疗。11月24日,原告再次伤口感染并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后王林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存在一定的诊疗措施不当,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30%-40%。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患者就医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罗山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