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道锋
近两年,“土地流转”可谓热词,目前仍在继续。一些在外挣了第一桶金的老板,返乡后将成片成片的荒山荒水“流转”到他的麾下。笔者却发现,有些土地流转后,高处被老板挪作它用或建房变卖,低处再度处于抛荒半抛荒状态,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
“土地流转”是在保持家庭联产责任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出现部分撂荒情况下的权宜之计,称它为新生事物也不为过,其宗旨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广大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此,在“土地流转”的处置上,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己做主。进一步说是农民自己的事,是民建、民营、民受益,也就是说,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流转。而笔者发现,有些乡村组织对部分“夹”在“流转”区域的农户做思想工作“劝退”曰“识时务者为俊杰”,导致一些打短工、季节工的农民被迫将责任田地“流”给他人,成为新的“失地农民”、候鸟打工者,严重违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初衷。
“土地流转”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现代农业建设、农村改革发展的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什么形式流转土地?需要统一思想,精心筹划。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多在土地流转的“质”上动脑筋、在土地流转的“量”上下功夫、在土地流转的“新”字上做文章。对外出务工有意流转土地的农民,可依法把土地流转给专业种养大户、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兴办各类家庭农场;对零星、分散的土地,要鼓励农户以入股形式,成立农业经营实体,开展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业,实行专业化生产;对“四荒”土地,可实行公开招标开发和规模经营,支持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信阳是农业大市,有700多万人吃饭,在土地流转上,一定要突出姓“农”这个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