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约定利息要合法
本报讯(刘 俊)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尚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秋山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被告张尚武向原告李秋山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24日至2012年7月15日,利息为3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罗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秋山与被告张尚武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对利率超过限制的部分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状告女婿 索要亡女赔偿款
本报讯(吕志豪 陈 全)女儿不幸意外身亡,不料在责任方赔偿37万元钱后,女婿却只象征性地给了岳母2万元,令后者怒从中来将“负心”女婿告上法庭。6月5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胡某向其岳母杨某返还不当得利66998.73元(不含已支付的2万元)。
胡某之妻王某受雇于一个体土建工程承包户,从事工程粉墙工作。2013年7月11日清晨,王某在粉刷一农户住宅建筑时不慎从五楼摔下死亡。责任方与王某丈夫胡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元。拿到赔偿款后,胡某仅支付给岳母杨某2万元作为补偿。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死亡后,其母亲、丈夫以及一子一女均属赔偿权利人。原告作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自己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应平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被迫卖淫 受害少女变帮凶
本报讯(何 骁 汪同瑛)一花季少女被一“鸡头”以招工为名诱骗至广东被迫卖淫,而后竟然成为“鸡头”帮凶诱骗同村姐妹卖淫。日前,光山县法院判处少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主犯“鸡头”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秋,张某初中毕业在家待业,邻居蒋某见其长得漂亮,便打起坏主意。当年10月,被告人蒋某以招工为名将张某骗到广东省河源市。到达目的地后,蒋某采用各种手段迫使张某卖淫。张某被害后并没有寻求救助,也没有报警。在蒋某的指使下,张某于2012年秋回到老家诱骗两名同村姐妹至广州,两女孩又被蒋某迫使卖淫。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张某强迫两女孩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蒋某是主犯,并强迫三人卖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故作出以上判决。
母女反目 法官调解释前嫌
本报讯(董 霞)近日,在罗山县高店乡社会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反目成仇已有十年的母女终于冰释前嫌。
5月15日,罗山县高店乡社会法庭里来了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老人说自己的第三个闺女邓某不尽赡养义务,十多年不与她面见。
高店乡社会法庭受理老人的求助后,主动与邓某取得联系,并多次走访邻居了解情况。原来老人共生育有6个子女,邓某排行老三,由于当时家庭经济困难,邓某小学未毕业就辍学了,邓某认为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让其上学,导致自己没文化,现在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经调查后,社会法官冒雨来到邓某家中,与邓某进行耐心细致的谈话,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邓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愿意对母亲尽赡养义务,愿意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