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城县美人岗保障房项目违规建设销售经济适用房,对项目收取工作经费问题
2009年6月,商城县美人岗小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先后竣工,共建成保障性住房302套和门面房69套,总建筑面积31900平方米,与所批建总面积25000平方米相比超出6900平方米,存在批小建大问题。在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将61套保障房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均价对社会进行销售,获取销售款5851512元。将37套门面房以每平方米2600元的价格对社会销售,获得销售款4768168元,存在违规销售问题。在美人岗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商城县住建局及其二级机构先后4次向保障房项目违规收取费用67万元。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潢川县委统战部部长杨晓明(原商城县政府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商城县政府办副主任吴泽宏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商城县住建局局长卫东亚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桂诗全行政记大过处分。收缴商城县美人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剩余资金69.5万元和商城县住建局及其二级机构收取的费用54万元。
二、平桥区胡店乡中心校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问题
2013年上半年开学后,平桥区胡店乡中心校党支部副书记齐银华先后三次安排九年级班主任吕大中、祝显银、韦晓亚、魏开芳向各自班级学生推销辅导资料《说明与检测》、《中招新航线》、《中招模拟试卷》等,共收取资料费14018元,齐银华从中获得500元回扣,吕大中、祝显银、韦晓亚、魏开芳分别从中获得300元回扣。七年级2班教师曹瑞、余光辉、王俊分别向学生推销《前沿》、《单元测试复习卷》等,收取资料费用2700元。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平桥区教体局工会主席杨志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平桥区胡店乡中心校校长苏从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胡店乡中心校党支部副书记齐银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平桥区纪委监察局督促平桥区胡店乡中心校给予吕大中、祝显银、韦晓亚、魏开芳、曹瑞、余光辉、王俊相应处理。
三、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乱收费问题
2012年5月29日,两名双胞胎新生儿患者到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并住院,6月1日患者治愈出院。患者住院期间,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微量泵超过3小时后按50%收取费用,多收了148元;同时,在微量泵收费时间上多收取14小时,多收费用56元,每人两项多收费用204元,合计多收费用408元。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给予负有责任的儿科护士袁琳、儿科护士长陈春华、儿科主任张彦冬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的处分;责成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汪心同写出深刻检查;向患者退回多收的408元医疗费。
四、新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违规查车收费问题
2013年10月11日上午,新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中队中队长张锋等5名执法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339省道拦停一辆拉沙货车,以抛洒沙子为由向司机当场收取300元“清扫费”,未填写执法文书和开具票据。调查组还现场查获一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中有38份以“清扫费”名义收费,共计11020元。5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没有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没有持执法证件。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中队中队长张锋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新县交通路政管理所工会主席陈俭家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所长胡元朝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县交通局副局长曹战英诫勉谈话处理,责成新县交通局局长李宏写出深刻检查。将新县交通路政管理所违规收费11020元收缴财政。
五、浉河区浉河港镇村医疗卫生室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
2012年6月至11月,浉河区浉河港镇易庙村卫生室在医疗服务中将药品加价20%,共加价14596.22元;桃园村卫生室将药品加价10%,共加价9673.89元;陡坡村卫生室将药品加价20%,共加价9407.69元。三个村卫生室药品总计加价33677.79元,违反了基本药品零加价制度。在调查中发现,浉河港镇陡坡村医疗室违规操作,通过在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多录入药品的办法,增加了补偿报销的钱数。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浉河区纪委监察局督促浉河港镇易庙村卫生室负责人陶正英、桃园村卫生室负责人彭国富和陡坡村卫生室负责人曹运伟写出深刻检查,对其错误进行通报批评;浉河区卫生局吊销陡坡村卫生室负责人曹运伟行医执照3个月,给予浉河港镇新农合管理员伍刚行政警告处分;浉河区农合办收缴易庙村卫生室、桃园村卫生室和陡坡村卫生室药品违规加价33677.79元,用于改善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条件或困难群众看病救助。
六、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王店中队向过路司机乱罚款问题
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王店交警中队在实行简易程序处罚时执法不规范,以机动驾驶员不服从交警指挥为由随意进行罚款。在调阅王店交警中队2013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的两本《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时发现,其中一本处罚决定书中共有50次处罚,有49次违法事项是不服从交警指挥;另一本处罚决定书共有50份处罚,有48次的违法事项是不服从交警指挥。该中队协警孙冬冬在收取违章车主委托缴纳的罚款时,私自截留部分违章车主的罚款资金,2013年以来孙冬冬共截留资金17600元。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王店中队协警孙冬冬辞退处理,给予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王店中队中队长单利华、指导员李昌存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霍德刚诫勉谈话处理。
七、罗山县尤店乡村建服务中心向农民乱收费问题
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罗山县尤店乡村建服务中心以建房管理费和建房保证金的名义,向该乡新建房屋的村民收取建房费用268800元。其中,收取的62500元现金没有上缴财政部门,直接用于村建服务中心开支。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该中心在签署村民申报《罗山县城乡居民首次购房证明申请表》过程中,按照每户100元的标准向11户村民收取费用1100元,收费时也没有向村民出具任何票据。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罗山县龙山乡宣统委员、副乡长刘才祥(原罗山县尤店乡宣统委员、副乡长、代理村建服务中心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尤店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李森(原尤店乡村建服务中心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于耀明(原尤店乡村建服务中心报账员)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村建服务中心报账员田春勇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尤店乡村建服务中心及时退还建房户上缴的建房保证金。
八、信阳市经典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乱收费问题
2008年6月,信房集团通过协议聘泽源物业公司为经典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泽源物业公司只向住户开具内部收据,没有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在收取水费过程中,物业公司根据信阳市自来水价格标准,规定用户用水吨数范围外,在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成本核算,也没有向小区业主公示的情况下,按楼层高低自行多收0.9元/吨和1.4元/吨的增压供水费。2010年10月,泽源物业公司在小区路边及空地上规划停车位,自行定价收取地上停车费40元/月,收取地下车库停车费20元/月。
经调查核实,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税务部门对泽源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开具内部收据等问题进行税务稽查,责成房管部门监督泽源物业公司向业主退回多收取的水费,督促泽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进行协商,合理确定汽车停车费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责成物价部门对经典花园小区二次增压供水的费用进行成本核算,以不得盈利为原则,据实分摊二次增压供水的分摊费用,并对泽源物业公司向业主超标准收取水费的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