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梅发友 张纯松)近日,平桥区法院审结一起养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依法判决养女尽赡养义务,维护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蒋某某夫妻二人在被告郭某出生4个月时将其抱养,取名并落户到平桥区邢集镇某村。原告在收养后把被告一直抚养到其22周岁结婚。后郭某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体弱多病,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赡养。二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

平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郭某在二原告蒋某某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郭某每月付给原告蒋某某夫妻二人400元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