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卢明强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丈夫常年在广州与人合伙做生意,2012年年初,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我们二人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012年年底,我偶然得知,卢明强持有价值上百万元的股票,还拥有多处房产。请问我可否再次起诉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王斐然

王斐然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

本案中,你在离婚后才知道卢明强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房产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在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此外,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卢明强在离婚时未将股票、房产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