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熊建中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任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扩大了律师的权利,这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如何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一、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干警执法能力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的前沿,其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浉河区检察院多措并举,组织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多平台的业务培训,制定了详细的学习方案和计划,组织专题培训,以部门为单位每周组织学习,充分利用局域网,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10余次新刑诉法学习考试,为顺利实施新刑诉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深入开展宣传,举办了“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及“百场法制宣传进课堂”活动。

二、落实人权保障新要求,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积极落实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加强了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救济渠道。我院严格依照新刑诉法规定,及时成立了专门案管办公室,对辩护代理业务的受理、移送、联系统一进行管理,办案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实行辩护代理业务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规范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有216件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了辩护律师,100%满足辩护律师阅卷和会见的要求,律师提出意见采纳率约为90%。

规范执行证据制度。在办理案件时,坚决做到杜绝非法取证,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及时依法予以排除,并不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注重客观证据的调取,重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逮捕阶段把住非法证据排除的关口。同时,全面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确保提起公诉案件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2013年以来,我院共提起公诉321件416人,法院判决317件408人。对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3件14人。我院建立了公共侦查辅助信息的采集机制,加强公共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与辖区户籍、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实现专线联网、数据拷贝、快速查询,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执行法律监督新规定,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继续保持良好态势。我院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更新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模式,把办案重心前移,扎实有效做好初查工作。积极获取口供以外的证据,既注重调查犯罪事实,又重视能反映检察机关规范文明执法的内容。近年来,严格按照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我院共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78次。

提升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效能。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67件38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59件364人,不批准逮捕8件16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严格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对“三类案件”必须进行讯问的规定。努力推动非羁押诉讼,对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对在批捕环节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严格把握新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推进审查起诉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新刑诉法规定,按照“一问、二听、三审查”的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环节,我院先后对6起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全面贯彻执行全案移送案卷材料制度,对于提起公诉的321件案件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积极实践庭前会议制度,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简易程序改革。组织开展在校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院先后选派25名优秀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