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红霞)近日,发生在光山县境内的2013年“8·12”重大交通肇事案二审宣判,帮助肇事人逃逸的雇佣司机李某某及其妻叶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拘役6个月。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光山县境内将一大型普通客车撞至公路南侧稻田中,致使该客车上的12名乘客死亡、11名乘客受伤。肇事后,张某某聘请的司机李某某(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室后排睡觉)与张某某下车查看了客车上被撞的状况后,经李某某提议,二人弃车逃离现场。李某某用张某某手机联系其妻叶某某后,叶某某请人开车将张某某、李某某二人接回周口市。经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主动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帮助肇事人张某某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叶某某拘役6个月。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