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2008年婚后入赘女方,并于结婚前与女方所在的居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将户口迁至该居民小组,但不享有分配该组宅基地和农田的权利,即所谓的“空挂户”。2009年和2010年,政府征用该居民小组土地,该组经群众代表研究,并经村民大会通过,2011年年底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51000元,但未分配给我及妻子张丽、儿子杜亮、女儿杜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请问:我作为空挂户入赘婿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
读者:刘俊
刘俊读者:
你作为空挂户入赘婿无权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但是该居民小组应向你的妻子张丽、儿子杜亮、女儿杜晶支付土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才有权请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这样既保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同时避免了农村集体的利益被“空挂户”、“两头占”等情况恶意侵犯。
在本案中,你虽在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已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但与该组约定户口为挂牌户口,且一直未分得该组的责任田地,不应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应不予支持。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张丽、杜亮、杜晶的户口均已在该组,他们三人的户口属原始取得,你的妻子张丽虽为已出嫁姑娘,但其户口并未迁走,有在该组分得的田地,杜亮、杜晶系张丽子女,均在该组居住生活,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你的妻张丽、子杜亮、女杜晶有权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