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分娩之前,就已经与一家婴儿洗浴馆达成了消费协议,约定我缴纳一年的会员费2880元,洗浴馆每周给孩子沐浴两次。女儿出生10天后,我将其带到洗浴馆沐浴却染上了皮肤病,而根源在于洗浴馆用品消毒不到位,导致细菌含量严重超标所致。事后,我曾要求洗浴馆赔偿3000余元医疗费用,但其却以我女儿并非消费合同的签订人,不属于消费者为由蛮横拒绝。请问:洗浴馆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周 燕

周燕读者:

洗浴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侵权责任上看,洗浴馆难辞其咎。基于婴儿对细菌的抵抗能力相当有限,洗浴馆却对洗浴用品消毒不到位,导致细菌含量严重超标,对你女儿可能出现的危害轻信可以避免甚至听之任之,即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甚至是间接故意,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另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洗浴馆理应担责。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洗浴馆作为经营者,对所有的消费者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洗浴馆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防患未然,也没有向你明确警示潜在的危险,明显已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鉴于你女儿已经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已经客观存在,虽然你女儿并非消费合同的签订者,但其是你与洗浴馆所约定的消费对象,系真正的消费者,决定了洗浴馆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颜 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