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盲目销价竞争。组团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导游、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

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其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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