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承租其一栋三层楼房,租期为三年;租赁期间,我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费用由我自理。可我装修、入住后不久,便得知该房因地基下沉严重,早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房,并明令严禁入住。只是李某当初隐瞒真相,却拒绝赔偿我所花费的3万余元装修费用。请问:李某究竟应否赔偿损失?

读者:黄媛媛

黄媛媛读者:

李某应当向你赔偿损失。

这里涉及到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备了第(二)项之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故意。另一方面,李某造成了你的信赖损失。再一方面,你的损失与李某的故意有着因果关系。如果李某能如实告知、坦诚相待,你自然不会与李某签约,更不会投资进行装修,即你的行为及损害后果,与李某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