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去一家美容连锁店做面部SPA时,为我服务的店员向我介绍一款新进的品牌化妆品,声称能轻松收缩毛孔、抵抗8种岁月痕迹、无任何毒副作用等等,经不住店员说服,我最终买了一套。可使用后,却出现皮肤红肿、灼热、溃烂等症状,共花去5100余元医疗费用。经上网查验,该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全是子虚乌有。而老板表示,其根本就没有经营过该化妆品,完全是店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购进、推销、牟利,并以其并不知情为由拒绝担责,让我向店员索赔,但店员早已不知去向。请问:老板是否担责?

读者:曾薇薇

曾薇薇读者:

老板应当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你有理由相信店员是在代表老板销售化妆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虽然老板并没有经营该化妆品,甚至完全是店员利用职务便利所进行的私自购进、推销、牟利行为,但老板究竟应否担责,取决于你当时是否有理由相信店员是在代表老板销售。原因在于:从推销到成交乃至付款,一切都是发生在店内,店员是用店内工作人员的身份与你交易,并没有表明其另外身份和真实意图,老板也没有作出任何注意性提示,对员工的管理亦存在明显的漏洞和失察。另一方面,从雇佣角度上看,老板难辞其咎。店员受雇于老板,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相关工作,当属从事雇佣活动。即使店员推销化妆品的行为超出了老板的指示范围,也因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照样应当视为“从事雇佣活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即使店员之举纯属故意,只要你向老板提出了索赔请求,老板同样必须无条件“代人受过”。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