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和《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21日决定:由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国谦代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此公告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