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老伴去世,子女们怕我孤独和寂寞,另外给我找了个老伴。2004年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2月,由于双方出现了矛盾,再婚老伴一气之下回了其儿子家居住至今。最近,她的儿子托人捎信给我,说她病了,要我拿钱给她治疗,还让我负担她的生活费,说不给就到法院告我。请问:我对有成年子女的再婚老伴还有扶养义务吗?

读者:李 成

李成读者:

双方登记结婚即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该法第20条还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此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消和取代,也就是说不管子女对父母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夫妻之间都应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经济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年老、疾病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夫妻的另一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你对有成年子女的再婚老伴仍有扶养的义务。

董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