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潜逃14年 不堪压力终自首

本报讯(孙 阳 刘 勇)1999年6月25日,舒某伙同陶某在107国道附近的路面上抢劫了梁某3000元人民币和一个传呼机。事后梁某迅速报了案,公安机关抓获了陶某,但舒某潜逃在外。十几年的逃亡路,舒某由青年到中年,食不果腹,夜不能寐,妻子也一直跟着他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舒某觉得自己无法再忍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煎熬,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12月25日,浉河区检察院对舒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舒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盗窃团伙太猖狂 流窜作案被判刑

本报讯(刘 俊)一年内三次盗窃,不管是变压器铜芯,还是农场饲养的鸡子,都难逃他们的贼手,近日,姚某被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5月的一个夜晚,被告人姚某伙同张某、范某、吴某(3人已被判刑),将放在罗山县尤店乡一加工房内的一台变压器卸开,将铜芯偷走。同年7月21日夜,被告人姚某同张某、吴某偷走了罗山县青山镇王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2012年5月18日夜,被告人姚某伙同张某窜到罗山县龙山乡刘某的养鸡场,偷走鸡子五六十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占用农用地 采沙毁林获徒刑

本报讯(孔晶晶)两男子在征用林地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在承包林地上采沙,造成大面积林地毁坏。3月6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与江某合伙承包了位于浉河边上的罗山县尤店乡长河村吴湾组沙场,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征用林地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二人在承包林地上大肆采沙,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二被告人承包的沙场占用林地面积30.7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擅自买卖耕地 协议被判无效

本报讯(吕志豪 吴未未)孟某与余某私签协议,以60000元的价格将后者家庭承包的300平方米耕地买下作建房之用。不料后者的父亲以合同无效为由将自己的儿子和买家统统告上法庭。3月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余某与被告孟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2008年8月27日,余某私自将自家承包的300平方米耕地以宅基地名义转让给被告孟某,转让费60000元,两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2010年,余某的父亲余某某才得知自家耕地被转让,为要回承包地,原告将儿子余某和孟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的土地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者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权处分和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房产抵押未登记 无法行使抵押权

本报讯(胡冬明 陈家永 胡 扬)日前,新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房产证抵押未登记导致原告无权行使抵押权。

2011年1月,原告罗某借给被告黄某现金20万元,使用期限为4个月。被告库某作为担保人为黄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出具担保书,并将自己的房产证交与罗某作为抵押。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担保人库某用其房产证所作抵押,但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房产证所作抵押权未生效。故法院判决被告库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