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 锐

2013年11月浉河区消协接到家住浉河区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于2013年10月在信阳某手机卖场(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其型号为苹果5,价值为4200元,在使用4天后,手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开机,消费者陈某要求换机,经销商提出为消费者修理,拒绝换机。消费者不同意此建议,双方协商不下,消费者遂到浉河区消协投诉。

经该区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手机在消费者购买后7日内出现无法正常开机故障,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之规定。

调解中,浉河区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如下调解意见: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建议经营者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