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对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

答:2013年年底前执行的契税纳税期限政策,是河南省财政厅于1997年制定的,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印发,具体内容是:“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会产生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加重纳税人负担;二是增量房中的期房因合同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增添纳税人麻烦;三是国家统一实施、即将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统一按照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纳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结合业务发展的需求,决定对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

问:对《公告》中所称“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公告》中所称“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是指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纳税人,继续执行10日内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政策,超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滞纳金的规定执行。(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