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为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准则,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消费者“知假买假”可维权索赔。

自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应运而生,并催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此同时,“知假买假”是否算消费的讨论一直存在。

最高法此次颁布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