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防空(民防)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政权变革的剧烈动荡,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即:20世纪40年代前形成的旧中国民防理论,在新中国成立后不再具有指导意义。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根据革命战争实践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于旧中国的人民防空理论,并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理论。

北伐战争,旧中国人民防空(民防)理论初步形成。北伐战争中,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南京,北洋军阀部队在实施反攻的过程中,出动飞机对南京实施空袭,造成城市居民的伤亡和损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城市实施空袭的实例。面对来自空中威胁,在世界民防迅速发展的背景下,1931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作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各省、市、县防护团组织规程”。同年在庐山召开的国民政府会议上又制订了《防空方案》,对“各省、市、县防护团规程”作了进一步修订。“规程”和《防空方案》对有关民防的目的、任务及组织形式进行了一般性概括归纳,初步形成了旧中国人民防空(民防)理论的基本框架。

抗日战争,旧中国人民防空(民防)理论基本形成。1932年1月28日,日寇侵略上海,爆发淞沪抗战。面对日寇的狂轰滥炸,居民束手无策。国民政府认为,“这是没有防空组织与训练的一个痛苦教训”。据此,国民政府将防空教育,训练与演习,灯火、交通与避难管制,防空警报与通信勤务、防毒及卫生救护等具体行动列入防空业务的基本内容,在南京等一些重点城市还制定了“地下建筑施行简则”,并进一步调整了民防的组织系统,伴随着中央、全国各省和大城市负责民防事宜的防空委员会、防空司令部等组织体系的不断健全,1937年8月,国民政府正式颁发了《防空法》。该法共15条,对有关民防的目的、任务、组织机构、职责、权益、保障等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并由国防部制定了落实细则和规程。该法的颁发,是当时中国政府总结本国防空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有益作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第一部较全国系统的防空法规,它的颁发,标志着旧中国人民防空(民防)理论的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