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段黎明
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选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推动全市法院形成学习典型、崇尚典型、争当典型的良好风气,有针对性地推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他们中有把群众的烦忧当成自己的烦忧、善做调解工作的“贴心法官”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沈继红;有致力于审判工作研究、务实敬业的“忠诚法官”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徐鸿;有全省政法干警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一人的“爱心法官”罗山县法院执行局长许朝地。
这些典型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极大地激发了全市法院广大干警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工作热情,营造了崇尚先进、学习典型、讲奉献、促发展的良好风尚,有力促进了法院建设的科学发展。
实事求是树典型
在选树典型过程中,全市法院始终把实事求是作为树立典型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贪图“政绩”、追求“影响”,单纯为面子而树典型的情况。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全市法院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着力发现和筛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认真进行培养。对拟树立和上级推荐的典型进行全面认真的考核评估,慎重确定,确保树立和推出的典型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坚持宁少勿滥,保证典型质量。全市法院在抓典型的过程中,既注重“量”,更注重“质”,始终坚持典型的引领性、代表性和先进性,不搞“分指标”、“搞平衡”或“矮子里面拔将军”。培养树立了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先进典型,产生了很强的典型效应,在法院内部形成了极富感染力和号召力的正能量。
扎实有效推典型
宣扬典型既是培养先进典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扎实有效地宣扬典型,全市法院重点坚持做到了“三性”。
在内容上坚持真实性。先进典型的培育和宣传只有注重其客观真实性,才会产生普遍的教育作用。全市法院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时,要求做到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让人民群众和全社会感到法院典型可信、可亲、可学。
在时间上注重持续性。不搞应景式宣传,反对“报上一登,卷旗收兵”、摆花架子、刮一阵风等行为。通过制定规划、建立制度、明确责任、检查督导,保证典型宣传走向制度化。
在形式上坚持多样性。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如宣传全市优秀法院和优秀法官时,及时在信阳日报开辟专栏刊播先进事迹。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表彰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广泛深入学典型
树立典型、宣扬典型的目的在于学习典型、推广典型、争当典型,让点上的经验之花在面上结出丰硕之果。所以,全市法院不光在树立、宣扬典型上花气力,更注重在推广应用典型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典型在全市法院系统工作中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
强调学习典型一定要“广泛”。为了增强学习典型的广泛性,全市法院专门提出了“领导带头学,人人都要学,远学全国模范法官,近学身边典型”的口号,把学习典型活动同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同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使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客观公正用典型
要从根本上强化典型宣传效应,就必须在善待典型方面坚持做到“四不”。
不用“高、大、全”的标准套典型。典型是“点型”而不是“全型”,典型的思想行为和道德风尚超出了一般群众,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往往也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归根结底仍然是人而不是神,典型身上肯定存在一些缺点或不足,有些时候也难免会犯错误。因此,全市法院一直坚持一分为二地看待典型,既肯定他们的成绩,也承认他们的不足,以减轻典型心理上的“压力”,增强工作上的动力。
不故意磨难。有时也把典型放在艰苦的岗位上去,但他们都能适时调整,使“苦尽甜来”颠扑不破。特别是在分配任务时,始终掌握“适度”原则,以免使典型感到“苦乐不均”。尽量为典型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更好地为公正司法尽心竭力。
不搞“终身制”。不实行“终身制”,并不是随意让典型“下岗”,而是通过公平竞争,实行优胜劣汰,给典型增加动力,给群众提供更多的机遇和条件。实践证明,全市法院这么做,反而增强了典型的生命力和群众对典型的认同感。
不让典型图有虚名。由于典型处于一个“特殊”位置,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往往不好开口向组织反映,老吃“哑吧亏”。全市法院坚持当典型有好处、进步快的原则,除了对典型给予精神奖励外,还坚持给予相当的物质奖励,在晋职、晋级、立功受奖等方面都对典型实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