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报。根据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千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申请市医调委调解;患方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责任认定后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组织调解。由市医调委派出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以第三方身份主持医患双方协商。同时派出医疗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诊疗过程评估,出具咨询意见书,初步评估医疗行为是否有原则性差错或瑕疵。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和协商,澄清事实,划分责任,将患方及其家属的维权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促成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依法处置。在医疗纠纷刚发生时,由属地公安机关及时派出民警,进行现场告知,告诫并防止患方及其家属采取违法行为。对于患方已经或者准备采取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的,公安民警当场告知并责令停止。如不自行停止,公安机关即依法强制处置,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四、分析反馈。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将调处和分析结果报市医纠办。市医纠办就医院诊疗过程进行评估分析,并将结果反馈给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案例剖析,实行缺陷管理,倒查责任。责任追究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事实没有弄清楚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触动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把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与加强医院管理结合起来,促使医院持续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纠纷发生风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陈 波)